一是,特区依据基本法维护和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。比(bǐ )如,根据基(jī )本法的规定,由中央行使国家(jiā )的主权,特区作为国家的一个地方,没有“自决权(quán )”。二〇一四年澳门有团体发起所(suǒ )谓的“公投(tóu )”活动,公然挑战国家主(zhǔ )权,特区落实基本法的规定,依法予以禁止。根据基(jī )本法的规定,中央对特区政治体制发展拥有主导权和决定权。二〇一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,修改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,特区政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完成本地选举法律的(de )修改工作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(hé )备案,维护中央管治权的权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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